1.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督促各类涉黑涉恶人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3.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中央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法委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政法委。
4.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即从2018年1月起至2020年底结束。三年的工作重点分别是: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5.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一场事关治乱兴衰的战略之举。
7.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8.只有坚决扫除黑恶势力,老百姓才能安居、安业、安心,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9.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1.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
12.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
13.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
14.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5.恶势力犯罪集团表现特征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定要依法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身后的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8.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19.积极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
20.扫黑除恶基本原则: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2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22.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3.举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按照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2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25.村霸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2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着力解决的5类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淫秽、吸毒、传销、拐卖和赌博。
27.全国政法战线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
28.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要坚决打击。
29.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最明显的区别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30.对于举报、提供线索者,纪检、公安机关将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31.校园黑恶势力表现情形有校园周围抢劫、敲诈勒索学生钱物等校园欺凌。
32.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黑恶势力表现情形有强买强卖、敲诈勒索。
33.非法校园贷、套路贷属于金融领域的黑恶势力在进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活动时采用的方式。
3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35.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36.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37.对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38.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
39.《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强调,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40.《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强调,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1.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①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③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42.如何区分“软暴力”犯罪行为?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中的“恐吓”和“威胁”,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纺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瞻前顾后行为的组织性的,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3)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4)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43.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是:www.12389.gov.cn;信箱是: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是:010-12389。
4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长由正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副组长由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10个督导组共335人。我省是作为第一轮被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督导的省份。
45.《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工作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到2019年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督导工作从2018年7月开始,共分三轮,每轮督导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
46.此次扫黑除恶督导检查,坚持六个围绕,即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综合治理、围绕基层组织、围绕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