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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18 年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来源:组宣部 发布人:朱昱函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8/12/3 9:42:49

各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南省教育厅于 8 月份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教政法〔2018〕735 号)要求,现就开展 2018 年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活动安排
 
  1.组织学生收看“宪法晨读”网络直播活动。  
   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省也将在郑州等地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大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营造仪式感,让青少年感受宪法的尊严。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诵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 各 地 各 学 校 通 过 教 育 部 全 国 青 少 年 普 法 网(
https://www.qspfw.edu.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 同步跟读。
   (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
   (4)9:20-09:45,宣布第三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 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请各支部结合支部实际条件组织当时没课的学生登陆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开展宪法教育,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2.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12 月 2 日至 8 日,各党支部要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将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可运用主题板报、知识竞赛、法治辩论赛、情景剧、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
   3.加强活动保障。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支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新闻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展示活动风采,形成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
   各党支部要及时总结开展宪法教育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于 12 月 12 前将电子版总结材料(含文字,3-5 张图片,材料报送要求:XX 支部 2018 年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材料总结)发送至
zzlgzxb408@126.com
 

中共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3 日


附 件: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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